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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行业办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手续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1-24    作者:     来源: 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部)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行业办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手续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杨凌示范区联络组、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行业办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手续,避免办理过程中出现误填、错填现象,确保毕业生顺利进入见习岗位,及时发放补贴。根据省律师协会《关于我省律师事务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陕律发〔200924号)精神,现将具体办理事项规范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对象为陕西生源、应届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1、“陕西生源”指入学前户籍在陕西省内的毕业生。
  2、“应届”指当年毕业的在校学生(在校最后一学期)。
  3、“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指离校后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未就业登记手续的毕业生。
  4、“普通高校毕业生”指参加国家统一高考后被录取,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注册的学生,包括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学生。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往届毕业生
  1、《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一式三份,学校及档案所在地一栏,由档案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毕业生、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见习期满办理补贴发放手续时,报省律师协会一份);
  2、档案所在部门开具的未就业证明一份;
  3、毕业生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律师事务所与见习学生签订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一式四份(毕业生、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报省律师协会一份,见习期满办理补贴发放手续时,报省律师协会一份)。
  (二)应届毕业生
  1、《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一式三份,学校及档案所在地一栏,由学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毕业生、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见习期满办理补贴发放手续时,报省律师协会一份);
  2、学校就业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一份;
    3
、毕业生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律师事务所与见习学生签订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一式四份(毕业生、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报省律师协会一份,见习期满办理补贴发放手续时,报省律师协会一份)。

  三、各市律师协会、杨凌示范区联络组办理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应向省律师协会报送下列材料:
  各市律师协会、杨凌示范区联络组要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凡是符合见习条件,材料真实齐全,并进入见习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各市律师协会、杨凌示范区联络组应向省律师协会及时报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及《陕西省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花名册》各一份,办理高校毕业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见习期满,各市律师协会、杨凌示范区联络组办理补贴发放手续应向省律师协会报送下列材料:
    1
、《陕西省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花名册》一份;
 
 2、《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一份(填写见习内容并签字、单位鉴定并盖章);
 
 3、档案所在部门开具的未就业证明一份(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学校就业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一份);
   4、毕业生毕业证、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学生证、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5、律师事务所与见习学生签订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一份;
  6、《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发放表》一份(加盖公章,并由见习学生本人签字);
 
 7、律师事务所银行账号一份(加盖公章)。

 五、省直律师事务所办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应向省律师协会报送下列材料:
  1、省直律师事务所负责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并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全部材料报送省律师协会会员部进行审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见习期满,由律师事务所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将补贴发放所需材料报送省律师协会会员部,办理相关补贴发放手续。
  联系人:杨 博    电 话: 029-87441270

 

                                                                         二00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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