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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
发布日期: 2011-9-7    作者:     来源: 陕西省律师协会

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

简讯:

120118月份,我工作站共接待咨询213件,其中来电129件、来访84件,涉及金额6500200元。受理案件10件,涉及金额1122918元。办结案件19件,被支持金额296169元,受援人切实拿到的金额是41500元。

22011812劳动者报第四版报道刊登工作站专职公益律师孙蓉的典型案例,题为:农民工工伤复发单位拒赔  律师援助维护合法权益。

3、典型案例:

发生工伤单位拒赔  律师积极援助把难解

    ------陈英工伤案

【摘要】陈英于2010511日到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工地干活,职务为粉刷工。20110618日下午三时左右,陈英在工地操作时,不慎调入电梯井中,单位勉强交了医疗费,出院后单位拒不做工伤认定,陈英及家属不知如何办理,援助律师经多次调查取证、配合相关部门办理各项手续,经莲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所受伤害为工伤,评定伤残等级为九级,陈英的伤残等级经过重新鉴定,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仲裁程序,历经近一年,才得到仲裁裁决,裁决由环宇公司支付陈英各项工伤赔偿金91694元。

案情简介:

陈英,女,汉族,1969118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牛尾乡骑龙村1组村民。陈英于2010511日经人介绍到环宇公司工地做粉刷工,2010618日下午三时左右,陈英在工地工作时不慎调入电梯井中。当时被工友送往西安市红庙坡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耻骨上支骨折、颜面部皮肤挫裂伤、下颚贯通伤、下颚骨开放性骨折。受伤后,单位在陈英家属的多次催促下勉强交了医疗费,出院后陈英仍行动不便且颜面留下了疤痕。陈英想向单位索要相关赔偿,但不知该主张什么费用,经过咨询,陈英知道自己受伤应当属于工伤,单位应当做工伤认定,但经过几次协商,单位拖延不给做工伤认定,无奈,陈英到受伤工地所在地的莲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但所需资料提供不全,正当他们一筹莫展的时候碰巧在莲湖区劳动局碰到了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的援助律师,援助律师主动的询问陈英的情况并且给其提供法律帮助,201010月,陈英向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申请法律援助。

办案律师:孙蓉,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专职律师

办案经过:

受理该案后,援助律师立即帮助陈英准备工伤认定的各项材料,收集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明有劳动关系的证据,经过几次与莲湖区劳动局工作人员的交涉和补充材料,该劳动局于2010115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陈英所受伤害为工伤。因陈英行动仍不变且颜面留下疤痕,援助律师指导陈英做了伤残鉴定及停工留薪期鉴定。经陈英申请及提交各项材料,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于2010121日作出伤残程度鉴定,陈英伤残等级为八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该鉴定结论送达单位后,单位对陈英的伤残等级不服提起再次鉴定,但单位拖延不支付鉴定费,经援助律师多次催促和到鉴定部门沟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1415日作出最终鉴定结论,陈英的伤残等级为九级。陈英的伤残等级及停工留薪期鉴定均生效后,援助律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详细计算了陈英的各项工伤赔偿金,考虑到陈英及家属在西安租住房屋处理本案,在西安的生活成本很大,且非看病期间租住房屋的费用让单位承担也无法律依据,尽快解决本案让其回老家能够为陈英节省很多费用。援助律师建议与单位协商解决,为此,援助律师与环宇公司西安分公司的法律顾问多次沟通本案,但单位表示对陈英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尚不认可,因人员及管理混乱,单位对工伤认定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复议,可以调解解决,但给付的金额与陈英主张的金额差距较大。经多次协商未果,援助律师立即起草申诉状,整理立案材料,将本案申诉至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了庭前调解,但单位最高只支付63000元赔偿金,双方仍有两万元左右的差距,还是没有调解成功。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72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援助律师参与了本案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等程序,对本案情况了解,准备充足,经援助律师据理力争,开庭后不久,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环宇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陈英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工伤赔偿金91694元,基本支持了陈英的各项申诉主张。

办案效果:

本案经过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再次伤残鉴定、仲裁程序,历时近一年,援助律师做了大量的沟通协调、开庭辩论等工作,使陈英得到了胜诉裁决,陈英及家属对援助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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