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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内安排律师见嫌疑人
发布日期: 2012-12-28    作者:     来源: 华商报

 

公安部修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年元旦起实施

48小时内安排律师见嫌疑人



  公安部近日发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1998年发布的原规定作出全面修订,将于2013年1月1日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实施。

  《规定》共14章,376条,其中新增107条,修改244条,对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立撤案、侦查措施等方面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严禁刑讯逼供”被写入总则。

  讯问全程不得选择性录制

  问:如何处理人权保障和打击犯罪两者的关系?

  答:在修订过程中,坚持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例如,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明确了讯问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对“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进行严格解释,要求“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要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讯问。

  律师见嫌疑人 警方不得在场

  问: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的重要诉权。《规定》对此作了哪些修改?

  答:取消了涉密案件委托辩护律师需要经过批准的规定。《规定》强调“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在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不得监听”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公安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对于辩护人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要求不得指定原承办案件公安机关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排除非法证据 避免冤错案件

  问:修改后的刑诉法对证据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规定》对此有何变化?答:为避免发生冤假错案,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并明确了非法证据被排除后的法律效果,即“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为解决片面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不注重收集其无罪、罪轻申辩的问题,《规定》增加了全面审查、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规定,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并附卷。

  应通知家属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问:修改后的刑诉法完善了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规定》对此作了哪些修改?

  答:为规范保证金管理,要求保证金应当存放在指定银行的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并规定“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指定的居所必须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能够保证安全,并且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不得向被监视居住人收取任何费用。

  为保障强制措施执行后家属的知情权,明确规定应当通知家属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处所,并对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作了界定,同时要求“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严格要求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并在拘留证、逮捕证上注明犯罪嫌疑人到达看守所的时间。

  立案后才能采取技侦措施

  问:《规定》在规范技侦活动方面作了哪些修改?

  答:《规定》设专节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作了规范,规定只有在立案后才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要求必须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严格审批,确保依法规范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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