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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检察院保障律师合法权益出实招
发布日期: 2013-5-14    作者:     来源: 西部法制报

蓝田检察院保障律师合法权益出实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按照新的立法精神,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频率会越来越高,这对检察机关案管部门进一步深化阳光检务、增强服务意识提出了更高更细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对接新刑诉法,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等相关权益,西安市蓝田县检察院案管办在进一步深化阳光检务上做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效果明显。

    该院案管办制定了《蓝田县人民检察院律师预约接待制度》和《蓝田县人民检察院律师接待、阅卷制度》,在案管大厅专门配备了律师阅卷室,并在阅卷室内配备了复印机,方便律师复印卷宗材料,及时开通了律师预约电话:82880557,为保护律师合法权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为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检察干警与蓝田县白鹿塬律师事务所和蓝田县148法律服务中心建立了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接待、预约绿色通道,推出了律师预约接待制度,提高了办事效率,节约了律师和办案人时间;案管办在日常工作中坚持门常开、人常在。案管干警还认真接受了礼仪训练和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他们深入开展了热心、细心、耐心评比活动,进一步促进服务工作的规范有序,杜绝不文明行为。从细节做起,不断增强案管干警的接待能力和服务意识,努力提升蓝田案管的窗口形象,使律师及来访人高兴而来,满意而返。

    他们还利用新媒体手段,开通新浪微博,为律师预约提供方便,这也成为该院案管中心积极探索网络时代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强化内部监督又一举措。在日常律师接待中,他们发现有的律师由于事前沟通不够,对蓝田检察院的上下班时间不掌握,对办案人的工作行程不了解,未能约定确切的时间,有时要跑好几趟。该院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开通了“蓝田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新浪微博,并通过新浪认证为该院案件管理中心的官方微博,由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行,只要当事人在新浪微博@蓝田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就可以通过留言、私信或者致电完成预约请求。案管中心收到请求后及时与公诉部门协调律师阅卷时间,并将确定的时间反馈给申请人,要求其按照该院《律师阅卷制度》的规定,带齐相关证件,在确定的时间来案管中心进行阅卷,他们将会及时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坚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网络问政,使微博成为听民声、集民意、解民困的便民网络平台是该院案管干警不懈的追求。

    该院案管中心开始律师接待业务以来,已通过微博私信、电话预约等方式接待律师45人次,其中20人次分别来自西安的十家律师事务所及两家外地律师事物所,涉及的业务有阅卷、会见、提交律师意见书、查询等,有7名法律援助律师接受了他们“绿色通道”服务,以前需要辗转几天的工作现在不到十分钟就可以完成,切实保障了律师合法权益,节约了司法成本,受到律师的高度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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