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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副部长就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 2015-10-9    作者: 刘子阳    来源: 法制日报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

 

司法部副部长答记者问

 

  

    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近日,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就此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记者:规定的出台有什么背景?作为律师工作主管部门如何评价?

  

    赵大程:律师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法律能否正确实施,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能否顺利实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中央政法各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范性文件,一些地方政法部门也联合出台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范性文件,律师执业环境得到很大的改善,但也还存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不完善、保障不够充分的问题。

  

    这次两院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善律师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的高度重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重视,对于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推进律师事业发展,更好地服务全面依法治国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记者:社会各界和广大律师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非常关注,在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方面将有哪些新举措?

  

    赵大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事关律师职责作用发挥的问题,也涉及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核心点是“三个完善、一个规范”。完善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措施,特别是要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会见、阅卷、收集证据,以及发问、质证、辩护、代理等方面的权利。完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对相关司法机关如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落实和行使,提出明确要求。完善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责任追究制度,相关机关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同时,规范法律服务秩序,提出严肃查处假冒律师执业和非法从事律师法律服务的行为。

 

    三个完善、一个规范”将有力解决当前律师执业面临的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推动律师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更有利于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记者:请您谈谈对构建律师和司法人员新型关系的看法?您怎么看待律师事业的发展?

  

    赵大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完善律师制度作出了重要部署,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新型关系是落实全会部署的重要举措。律师和法官、检察官都肩负着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全面依法治国的共同使命和责任,他们的知识背景、法治理念、职业活动的许多特点都是有共性的,所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之间完全可能建立起这种新型关系。所谓新型,就是应该共同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捍卫宪法的精神,共同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自身工作实践。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入,符合条件的律师以后还可以进入司法队伍,这种人员的互通可以促进新型关系的建立。

  

    改革开放30多年是我国律师事业快速发展的时期。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提出,中国搞现代化建设要有30万律师。随着这些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加快发展、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的律师队伍得到快速发展。现在我国的律师队伍已经超过了27万人。纵观当今世界,我们完全可以自豪地说,我国已经是律师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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