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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海普睿诚律师成功代理陕西首例汽车消费“退一赔三”维权案件
发布日期: 2018-1-15    作者: 杜娟 严乐    来源: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成功代理陕西首例汽车消费“退一赔三”维权案件
 
  2017年12月,经过近一年的司法审理,陕西首例汽车消费“退一赔三”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拿到二审判决书的沙先生喜笑颜开,这意味着他的维权之路终于取得司法机关的支持。
 
  2016年4月,沙先生来到西安一家汽车销售公司,选购了一台2015款丰田兰德酷路泽中东丐版家用汽车,对车辆外观进行检查后提走了汽车。但在购买交强险的过程中,却意外发现这辆车已被一位雷先生购买过交强险,导致自己无法再购买,连忙联系了汽车销售公司,公司负责人解释该车之前确实被雷先生预定过,但后来因故终止了交易,并承诺会积极与保险公司协商,确保顺利购买交强险。不久沙先生儿子开车过程中不慎将车辆后保险杠剐蹭,在送往汽车维修店后,维修技师惊讶的问道:这新车怎么之前就补过漆?原来在维修技师打磨刮伤漆面时很明显看到该车后保险杠曾补过漆。得知此细节后,沙先生觉得此事颇有蹊跷,连忙返回西安与销售公司沟通,但销售公司对此不置可否,认为提车时沙先生已对车辆进行了检查,车辆补漆是沙先生自己行为造成,与销售公司无关。沙先生先后辗转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向销售公司讨要说法,始终没能得到满意的答复。迫于无奈来到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所寻求法律帮助。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指派杜娟、严乐律师,对案情进行初步了解,认为销售公司可能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如销售公司确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沙先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销售公司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代理律师进一步就已掌握的证据进行归纳分析,并前往车辆管理所、保险公司、丰田4S店等机构进行证据搜集。经过调查后,代理律师初步掌握本案基本事实,销售公司在向当事人销售车辆前,的确将该车辆销售给雷先生,并就该车辆开具税收发票、购买交强险、办理临时牌照,且依照雷先生的要求对车辆的轮胎进行了更换;但在销售该车辆时并未如实告知上述情形。代理律师认为,销售公司在进行汽车销售时,刻意隐瞒了该车辆曾被销售、改装的重大事实,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已构成欺诈消费者情形。据此,代理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汽车销售公司坚持认为此前的销售行为并未实际发生,仅是与雷先生达成了购车的合意并未实际履行,而且改装行为是对车辆整体价值的提升,并未侵害到沙先生的权益;此外,提车过程中沙先生已对车辆进行了整体验收,车辆的补漆不是销售公司所为。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沙先生主动提请对车辆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出具后,出现了本案戏剧性的一幕,原本当事人只知涉诉车辆右后保险杠存在补漆,但经鉴定发现该车左前保险杠也曾补过漆。尽管销售公司仍旧不认可车辆的补漆是自己的责任,但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补漆行为与其无关。审理法院在结合双方观点及证据材料后,判决由销售公司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判决下发后,汽车销售公司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对一审判决及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后,依法判决驳回销售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至此,本案正式结案,在海普睿诚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也通过司法途径,成功守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尽管本案已审结,但其中所体现疑点问题,仍有必要进一步分析:
 
  第一、本案涉诉车辆曾被销售的信息是否必须要明确告知沙先生?本案代理律师杜娟律师认为,本案涉诉车辆曾被销售、领取临时牌照,所产生的直接后果在于该车辆已具备由购车人实际控制的可能性,并可合法上路行驶。在此期间,车辆是否曾上路行驶、行驶了多少公里、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被维修过等均不在沙先生的认知及控制范围内。这些对于当事人而言属于重大利害关系信息,足以决定其消费的选择,但销售公司恰恰系利用了交易信息不对等的优势地位,排除消费者对此信息的知情权,这一行为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也符合目前司法判例的主流观点。
 
  第二、为何沙先生已对涉诉车辆进行了验收,但仍无法排除汽车销售公司的责任?杜娟律师认为:作为经营者的销售公司知道或应道知道其所出售的车辆的全部信息,并负有全面、真实告知消费者所有信息的义务,但销售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车辆部分瑕疵,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欺诈消费的行为认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产品出现质量瑕疵时,瑕疵举证责任倒置。销售公司如欲证明该车辆瑕疵责任与自己无关,应提供证据证明涉诉车辆补漆事实是沙先生的行为所致,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而,销售公司最终败诉。
 
  尽管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持汽车销售商家退一赔三的案例在全国并不罕见,但在陕西省境内本案却是首例,因此本案对汽车销售商家以及汽车消费者而言,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必须要强调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要弘扬的始终是“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的市场发展法制理念,所要保护的始终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起到核心作用,却又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所要提倡的始终是“合法经营、公平交易”的市场发展原则。因此,广大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应当善于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作者:杜娟  严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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