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陕西省律师协会实习指导律师守则(试行)
发布日期: 2018-11-5    作者:     来源: 陕西省律师协会
  陕西省律师协会实习指导律师守则(试行)
 
  (2017年11月23日经省律协七届二次常务理事(扩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指导律师的行为,保障实习人员的实习权益,提升实习人员的综合素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陕西省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陕西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的指导律师,是具备《陕西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市级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实习指导律师的条件,在本地确定一批实习指导律师,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及省律师协会备案。省直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由省律师协会确定,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三条 指导律师的实习指导活动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和指导,接受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指导律师应当具有八年以上的连续执业经历,县域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律师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连续执业经历。
 
  第五条 指导律师应当忠诚律师事业,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和思想品德修养,具有高尚的律师职业道德,能为人师表。
 
  第六条 指导律师除应当有丰富的专业理论基础外,还应当具备与律师执业相关的其他综合性专业知识,以利于全面培养、提高实习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七条 指导律师应当有较强的业务指导能力、阐释论证能力和法律实务技能,同时,指导律师还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社会对律师执业的需求,不断更新、改进对实习人员所传授知识和实务技能,保证指导水平和指导质量的提高。
 
  为提高指导水平,指导律师应当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业务学习,并接受律师协会对实习指导质量的检查与评估。
 
  第三章 指导职责
 
  第八条 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律师法》以及相关律师执业管理规范,对实习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政治思想教育和执业技能训练,引导实习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九条 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过程中,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使所指导的实习人员在专业理论及实务操作上均符合执业律师的要求。
 
  第十条 指导律师负有以下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政治思想教育;
 
  (二)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训练;
 
  (三)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业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
 
  (六)督促并确保实习人员能够专职实习;
 
  (七)对实习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品行进行监督、考查;
 
  (八)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范规定指导律师应该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指导律师应当全面了解、掌握实习人员的个人情况,因材施教,促进实习人员健康个性的发展,注重培养实习人员的逻辑思维能力,充分调动实习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实习人员自觉地掌握法律基础理论和实务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 指导律师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充分的实践机会,保证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获得满足《陕西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数量的实务训练。
 
  第十三条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四条 指导律师应当严格执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的规定,结合实际,采用灵活有效的指导方法,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的基础技能训练。
 
  第十五条 原则上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期间不得转所。如确有必要,应当确保实习人员的连续实习活动不受影响;否则应当暂缓转所。
 
  第十六条 实习期满,指导律师应当如实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评定,并协助实习人员接受实习考核。
 
  第十七条 指导律师应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管理工作,配合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对实习人员进行的面试考核。
 
  第四章 申请变更
 
  第十八条 指导律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实习人员可在本所内变更指导律师。
 
  (一)指导律师转出该所的;
 
  (二)律师因病住院三个月以上(包括本数),无法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
 
  (三)指导律师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
 
  (四)指导律师受到律师行业处分的;
 
  (五)经省律师协会认定指导律师已无法行使职责的其他合理原因。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6个月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实习人员可在本所内变更指导律师。
 
  (一)指导律师怠于履行本守则第九条规定职责的;
 
  (二)双方书面协商同意变更指导律师的;
 
  (三)指导律师因事假三个月以上(包括本数),无法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
 
  申请更换实习指导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实习条件的指导老师,并将变更后的指导律师报所属律师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已进行的实习有效。申请更换实习指导律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更换实习指导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二)《陕西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更换实习指导律师申请表》一份。
 
  第五章 禁止行为
 
  第十九条 指导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实习人员考核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指导职责。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犯实习人员权利,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
 
  (二)除已办理兼职实习手续的实习人员外,允许、放任实习人员非专职实习、虚假实习;
 
  (三)将实习人员与一般行政人员混同,疏于对实习人员进行理论专业和实务技能指导;
 
  (四)拒绝、拖延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拒绝、拖延为实习人员符合有关实习管理规定的合理请求或合理行为办理申请、申报、备案等手续或出具相关文件;
 
  (五)为实习人员印制或放任实习人员使用与其实习人员身份不符的名片;
 
  (六)拒绝、拖延对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考核,或拒绝、拖延对实习人员的道德思想、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作出鉴定;
 
  (七)指使或放任实习人员违反有关实习管理规定,或对实习人员违反有关实习管理规定的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处理;
 
  (八)对实习人员的职业道德、理念或执业行为等进行错误或不当的指导、引导;
 
  (九)为实习人员出具虚假的实习鉴定书、鉴定意见、证明或说明材料等;
 
  (十)让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一直在法律顾问单位或其他单位坐班;
 
  (十一)在面试考核过程中实习人员提交实习鉴定书材料及案卷没有实习指导律师指导痕迹;
 
  (十二)出现其他严重背离指导律师职责的行为;
 
  (十三)出现其他违反有关实习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指导律师违反本守则规定的,经查证属实,律师协会可视情节取消其实习指导律师资格。
 
  第二十一条 指导律师应对实习人员的实习行为负责。实习人员在实习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而遭受处分的,律师协会可视情节给予指导律师通报批评、取消其实习指导律师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指导律师被律师协会取消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的,取消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自律师协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取消其间,已处于指导期间的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不受影响,律师事务所应为实习人员另行指定实习指导律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守则与《陕西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中实习指导律师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守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守则由陕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守则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打印】【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