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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分析
发布日期: 2020-4-9    作者: 高瑾    来源: 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
  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分析
 
  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 高瑾
 
  疫情突袭让人们措手不及,给每一个家庭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逃避无用的积极应对,家庭协力平和挺过,人心不齐世事维艰,婚姻家庭类纷争以各式各样的版本演绎着一幕幕剧本,所呈现的内容虽然纷杂,从专业律师的视角可以梳理归类,并且从中汲取教训与教益,笔者在此总结辨析以飨法律同仁。
 
  一、家庭矛盾导致婚姻存废走向两极分化
 
  夫妻关系是家庭的核心,平常难免磕磕绊绊,一般为了共同的目标往往可以将争执控制在不离婚的状态,然而疫情降临后双方在权利与义务履行的层面各自固有的性情与行为通常会显现出来,由此将有可能使婚姻推向新的方向,例如丈夫挺身而出承担了主要的家庭责任使得原本艰难维系的婚姻出现了新的生机,这是疫情考验后的积极成果,也有在疫情期间双方冲突加剧最终都迫不及待要离婚的结局,无论婚姻走向何方,当事人都需要理性审视自己,依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以便自身尽快恢复到正常的生活轨道。因此应当看到,疫情特殊时期挽救了一些问题家庭,同时加快了一些家庭瓦解的步伐,夫妻关系决定着家庭的前途与命运。一个健康的家庭对于各个家庭成员来讲意味着安全、平稳、和谐乃至幸福,相应地一个病态的家庭带给其成员的是忐忑不安、潜在风险甚至危机四伏,那么身处婚姻当中的人们是否应当审慎思考其在金钱诱惑、阶层跨越、家庭付出以及包容心、满足感在实际落地时的坐标位置。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人身关系为先,财产关系其次,若没有了人身依存,财产融合无从提起。
 
  婚姻是双方当事人全方位的真诚、真实的交换,任何虚假都逃不过时间的检验,婚姻更不是儿戏,在整个“现场直播”当中任何人都不得偷懒、撒谎、假唱,故此人人必须遵守法律,事事谨守规则,远离婚外情、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婚姻需要双方坚持、捍卫,更需要彼此珍惜、感恩,即便是已经走到了无法挽回的境地,当事人也需要依法以最小的成本摁上“停止键”。结婚缔结的基础是感情,婚后相处的原则是付出,离婚归结的依据是法律,这些规则大家似乎都明白,可是每个人在真正碰到具体问题时常常忽略了,在疫情之下显得尤为重要,在此特别予以提示,希望能助有相关需求的人一臂之力。
 
  二、探望与抚养争议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疫情当中未成年人父母的探望权常因抚养一方染上病毒、住所隔离或者以其孩子安全等为由导致对方不能正常行使,轻则影响孩子抚养费的正常给付,重则引发变更抚养权之诉,同样也存在不抚养一方多以其患病或者无收入之借口拒绝给付或者要求减少,双方在协商无果的前提下,有可能以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但是无论如何,以上两种争议内容均会影响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
 
  父母一方对未成年人的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固有权利,不因为疫情的发生而被剥夺;抚养费的给付是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基于双方的约定或者法院的生效裁判结论赋予的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在疫情当中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不仅应该继续履行而且还应当根据特殊情势下的现实需求更加充分、体贴地积极付出,切忌因为双方之间的争执让孩子身心受伤;假若双方涉及探望权、抚养费甚至抚养权等方面的争议,首先应当以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基点去思考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切忌以牺牲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一味地论是非、争曲直,因为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即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父母之间的争议虽然无可厚非,但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讲,特殊年龄段保护时期是有限的,父母对孩子的爱是无私的,在二者面前如何权衡并且做出合法、理性的抉择对于家长来讲方向应当是明确的,为此在疫情之下,抚养孩子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家长都应当经受住特定时期的严峻考验,力争将各自依法合格的父母使命贯彻执行到底,即使是大人之间有纷争也不能置孩子的身心健康于不顾,任由矛盾的深化,只管个人情绪宣泄,不计任何后果,最终让孩子夹在父母中间承受煎熬。孩子无辜,父母有心,疫情残酷,人间有爱,但愿特殊时期所有的未成年人能够在其父母的倾力关爱下日子过得平安、健康、温暖。
 
  三、单方捐助财产对夫妻关系的影响
 
  疫情当中往往涉及到双方或者单方分别向疫区捐助钱款、物资的情形,在此提别强调一点即处于婚姻当中的双方当事人其财产一般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上法律规定非常明确,但是夫妻双方在具体事项执行方面往往会以个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来处置,甚少关注乃至征求对方的意思表示。至于处分财产的数量、价值乃至对于家庭生活的影响大小更是决定着双方的冲突程度,实践中若单方处置的一方当事人能够客观面对夫妻引发纷争的原因,那么矛盾的化解可能及时、有效,反之,双方之间的隔阂越来越大,直接导致夫妻关系日益紧张,以致于危及婚姻关系的存续,那样一来就会仅仅因为一方公益捐助当中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而导致夫妻反目,甚至家庭破裂。
 
  在疫情当中,原本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公益付出本应得到尊重与鼓励,可是当事人在行使其权力时务必遵守法律规定,严守夫妻各方的权利边界,兼顾个人愿望与配偶的真实的意思表示,退一步讲因受到疫情特殊条件的限制,当时没有征得配偶的同意,也可以事后及时取得其谅解,即获得事后的追认,以实际行动积极促进夫妻关系的真正融合,让家庭关系变得更加融洽,温暖倍至,由此一来家庭才能足以抗拒甚至是抵御来自各方面的意外突发事件,有力保障各家庭成员在内部获得经济保障、精神支持与鼓励,并在法律的护佑下成为对社会有益的健康细胞。一般来讲,夫妻平等,家庭和谐;夫妻恩爱,子女孝顺;平等的氛围通常促使每个家庭成员恪守本分、遵守规则,进而以积极向上、自觉自律的姿态融入社会,他们身上满满的正能量就是家庭教育精神文明成果的灵动展现,其中自然渗透着家庭尤其是父母一辈的优良品质与家庭传统,由此可见法律上通行的“平等原则”之践行在家庭层面落地、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带给社会的深远影响,常言道“家事无小事”“修身 齐家 治国平天下”寓意深刻,值得人人关注、认真对待并极力交出各自最好的答卷。
 
  四、意外身故突发后的继承问题纷杂
 
  疫情之下世事多变,家庭成员的平安变得首当其冲,可是随着疫情的变化发展,家庭成员的不幸去世带给亲属的后续问题不容回避,若一人去世,其继承人与财产范围的确定触及法律问题,同时也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首先在继承人的主体资格审查方面,现实中就会遇到一些例如第一顺序继承人缺位,第二顺序继承人众多且旁生枝节;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并存,认定非婚生子女继承人身份认定难;无法定继承人且无遗嘱,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无法接受遗赠;全体家庭成员离世,现有亲属当中无法定继承人与受赠人等情形出现,直接导致遗产传承无从下手,法律问题多重。其次在遗产的范畴层面上出现了因死者突然身故,既无遗嘱又无法理清财产线索,或者是因不能穷尽财产内容导致大量遗产长期流失,更甚者在没有适格继承人或者受赠人的前提下致使巨额财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这些对于家庭财产的合法有效传承带来了极大阻碍,对于社会财富的正向流通极为不利,对于现有继承法律制度的挑战异常严峻。
 
  通过疫情在继承法与家庭财产传承方面,法律人不得不对以下问题进行深度思考:其一,立法层面应当适度扩大继承人的范围,例如将侄子(女)、外甥(女)纳入其中;逐步建立公民财产登记制度,以便在突发意外事件时能够全面掌握被继承人的法定遗产范围,以便依法将遗产及时予以传承,甚至是将无主财产收归国有;拓宽公民订立遗嘱的形式,并打通其订立遗嘱的多方通道,引导大家生前订立合法遗嘱,有效防范日后风险与纷争;在见证、公证、公益遗嘱、司法审判与执行层面搭建合法、有力、便捷、畅通的家庭财产传承通道,让普通公民能够在法律的通道上兑现其合法权益。其二,在实践层面开展多种普法宣传活动,让社会公众对于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等相关家庭财产传承规定有所了解,从思想上以法律为先导积极防范风险、有效维权;采用专业解读抚养赠与、收养、意定监护等与继承法律关系密切相连的方式,引导公民依法尽早安排照顾自己合法适当人选,过好生前,安排妥后事,让法律成为其安身立命的航标;倡导公民采用遗嘱、保险、家族信托等多种方式理财,尽最大可能保障财产的稳定性与升值效用,积极防范意外风险;引导公民加强家庭整体责任意识,通过家教、家规、家训实现家庭层面预防违法犯罪的教育功能,并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理性面对家庭矛盾,有效化解内部纷争,以亲情为前提妥善处置财产争议,弘扬家庭优良传统,为社会的和谐作出实际贡献。
 
  五、家庭财产风险防控推向新的层面
 
  家庭财产大多来源于内部成员,在其形成过程中不仅是财产内容的变化而且同时传递着家庭在不同时期特有的精神成果,财产是动态的,人是有温度的;财产是物化的,人是有情的;财产是可数的,人是无价的;因此无论家财有多少,家事有多杂,家人有多烦,大家一起共同经历的时光是不可倒流的,相互之间的关系是不可断裂的,家庭财产的切割也不是单凭法律能够圆满画上句号的,故此家庭成员在平时相处当中需要积极付出,在突发事件面前应当依法担当责任,在利益面前应当首先注重亲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防范风险,即“个人及其家庭财产处置宁早勿晚,生前尽快安排不留后患”,特别须要注意在没有法定继承人前提下及时将自己合法财产传承给诚信之人,用现实行动尽力将法律的阳光传递给自己身边的每个人,将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原则贯彻到底,让每个人因为财产的正能量传承而得到快乐,让社会更加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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