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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方燕:以法治力量切实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 2020-5-27    作者:     来源: 陕西省律师协会
  全国人大代表方燕:以法治力量切实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作为在陕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的唯一一名律师代表,作为一位女性,一位母亲,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最关心的是如何从立法、修法和完善政策等方面,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民发声、为民解忧。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方燕带来了哪些关于弱势群体保护的议案建议?让我们一起来来看看。
 
 
  建立收养后跟踪监督制度是当务之急
 
  民间收养、非法收养问题一直受到人们关注。长期研究此问题的方燕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前的《收养法》门槛过高,民法典草案放宽了被收养人年龄、引入了对收养人的评估制度。
 
  方燕此前一直呼吁,为避免出现收养人侵害被收养人的情况,应建立收养后跟踪监督机制。如今她的建议陆续得到采纳,被吸收进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中。
 
  目前,民法典草案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方燕认为,这有助于符合收养条件的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但是,建立收养后的跟踪监督制度是当务之急。
 
  建立收养关系后,应当由专门的机构对孩子的生活情况进行长期跟踪,定期到收养家庭了解收养孩童情况、询问孩子的意愿。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以及派出所可以承担起最直接的监督职责。
 
  方燕还建议,应建立举报通道,一旦发现孩子遭虐待、侵害等不利于被收养人身心健康的情况,由主管机关暂停收养,将被收养人与收养家庭隔离。
 
  方燕认为,非法收养的存在,一部分原因是现行收养门槛过高。身为人大代表,方燕经常收到一些群众发来的有关收养问题的信件、电子邮件、电话,其中就有人反映收养门槛过高,导致无法实现合法收养。
 
  一位来自内蒙古的妈妈曾向方燕反映,她准备收养一个未婚女性生下的孩子,但是在给孩子上户口时,当地派出所要求孩子亲生父母共同签署送养协议。
 
  问题在于,孩子的亲生母亲并不知道孩子的生父是谁。到现在,孩子的户口还没有办好。方燕调研发现,现实中类似这位未婚生子又无法找到孩子生父的女性有一定数量,由于无力抚养或其他原因需要送养孩子,“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就会出现民间送养、非法送养,甚至遗弃”。
 
  “现在民法典草案就有了一个很好的改变。”方燕介绍,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七条规定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在方燕看来,当前民法典草案关于收养的规定中还有待完善之处。方燕提出,草案规定被收养的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或养母的姓,也可以保留原有的姓。但是,有一个细节:没有考虑到孩子的民族。
 
  方燕遇到过类似情况,有的被收养孩子与收养人是不同民族。在上户口的时候问题就出现了:写哪个民族?这涉及到以后是否能对孩子收养事实保密。
 
  方燕建议,应该给他们一个选择权。“收养过程是一个特别细的工作。”方燕说,今后还会建议在民法典规定的原则下,需要对收养制度进一步的细化,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者管理办法。
 
  建立未成年人家庭防性侵教育机制
 
  “未成年人遭遇性侵,不仅是受害人及其家庭之伤,也牵动着许多人的心。这类案件不仅反映出未成年人防性侵保护工作需要被高度重视,同时,也暴露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低、案件赔偿力度弱等问题。因此,加强未成年人防性侵保护制度建设,补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十分必要。”方燕在接受采访时这样说。
 
  方燕建议,加快建立未成年人的家庭防性侵教育机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中关于“监护人职责”的第十四条第(四)款下面增设一款“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健康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将新增的款项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第十四条第(五)款。
 
  同时,方燕还提出,要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她建议,应明确强制报告的管辖机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的第七条第二款修订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谈及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后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方燕建议增设相关精神损害赔偿机制。她认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增设一款“性侵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其他法律法规、解释等与本条规定冲突的,以本条规定为准。”
 
  建议将产后抑郁诊疗费纳入生育保险报销
 
  近年来,女性发生产后抑郁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家庭因负担过重而放弃治疗任由病情加重,给女性身心健康及婚姻家庭的和谐造成严重影响。今年的全国两会,方燕提交了一份《关于将妇女产后抑郁诊断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范围的建议》,提出应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保障妇女相关权益。
 
  方燕指出,由于现代社会的生活压力递增,很多人都患上了抑郁症。有数据显示,全球抑郁症患者超过3亿,产妇因妊娠、分娩引发的内分泌、心理、家庭关系等变化,使其更易患抑郁症。产后抑郁一般多发生于产后6周内,以明显的情绪低落、兴趣缺失、食欲下降、失眠等为临床表现,甚至会出现幻觉、自杀等过激行为。
 
  方燕表示,对于已婚女性来说,她在家庭中身兼母亲和妻子的双重重要角色,对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女性的身心健康关系着一个家庭的和谐幸福。产后抑郁是产妇分娩后容易发生的一种心理障碍性疾病,当产妇出现睡眠不佳、情绪低落、兴趣缺失等症状时应及时进行心理干预,以免持续发展导致严重的后果发生,如经过沟通与疏导还是无法缓解,应及时上医院进行治疗。
 
  方燕在上述建议中指出,尽管近年来女性发生产后抑郁的现象较为普遍,但其心理健康往往被家庭忽视,特别是女性产后所产生的心理压力容易被另一半忽视。而一旦患上产后抑郁,由此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如抑郁心理评估费用、心理治疗康复费用、产后恢复费用等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大部分家庭因为此项费用负担过重,会放弃治疗任由病情加重。因此亟需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妇女此项权利的保护。
 
  基于以上原因,方燕建议,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之后,增加“将妇女产后抑郁心理评估费用、心理治疗康复费用、产后恢复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该项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方燕还建议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章财产权益后增加相应条款,规定女方因产后抑郁而单方支出的心理评估费用、心理治疗康复费用、产后恢复费用,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用法律的力量推进社会不断进步,用法治的力量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这是方燕作为一名律师人大代表的履职初心。据悉,在方燕今年全国两会上提交的17项议案建议中,涉及妇女、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保护的就有6项。方燕律师将继续发挥专业优势,持续为弱势群体发声,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为法治建设建言献策。
 
  (综合司法部、中国青年报、陕西日报、澎湃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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