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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律师执业证审批程序

    一、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
    (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修正)、《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5日)。
    (二)审批条件:
    1、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2、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
    3、品行良好。
    (三)所在律师事务所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1、聘用人员:
    (1)《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两份。
    (2)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在外省市或军队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提供律师资格档案。
    (3)人事存档证明。省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干部身份的人员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原件和人事代理合同书复印件;省劳务交流中心出具的工人身份的人员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原件;省司法厅政治部出具的农民、城镇失(待)业人员学历档案存档证明原件。
    (4)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受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过失犯罪的须说明)。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该申请人政治表现、道德品行、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的《实习人员鉴定表》。
    (6)干部或工人身份的附辞职文件或者辞职证明;农民身份的附农村卡;城镇失(待)业人员附有效的失业证、待业证;退休人员附退休证。
    (7)申请人与国资所、合伙所签定的聘任协议或合作所吸收合作人决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8)在外省市或军队从事过律师工作的人员,拟在陕西省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应提供本人律师执业档案。
    (9)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
    2、国资所占编人员:
    (1)《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两份。
    (2)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在外省市或军队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提供律师资格档案。
    (3)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受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过失犯罪的须说明)。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该申请人政治表现、道德品行、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的《实习人员鉴定表》。
    (5)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入(录用)干部(职业)行政介绍信。
    二、申领兼职律师执业证
    (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修正)、《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5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7号 1996年11月25日)。
    (二)审批条件:
    1、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2、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
    3、品行良好;
    4、所在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5、符合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
    (三)申领兼职律师执业证需要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有关材料:
    1、《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二份。
    2、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在外省市取得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提供律师资格档案。
    3、人事存档证明。申请人所在的法学院校或法学研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原件。    
    4、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原件。
    5、律师事务所为其出具的有关该申请人政治表现、道德品行、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的《实习人员鉴定表》。
    6、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受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过失犯罪的须说明)。
    7、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定的聘任协议。
    8、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
    三、派驻律师申请材料
    律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申领律师执业证分两种情形:
    (一)律师事务所在省外的,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申领律师执业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1、《律师执业登记表》两份。
    2、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在外省市或军队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提供律师资格档案。
    3、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受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过失犯罪的须说明);
    4、总所所在地的司法厅(局)出具的同意派驻分所执业的证明。
    (二)律师事务所在省内的,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在办理完派驻登记后,应办理跨市转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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